对于一般工作程序,行业的通常做法是物管企业提出对外委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服务范围和服务标准,编制相关的招投标文件或外委专项服务邀请函,采购服务程序进行采购活动。按照市场调查的结果,对相关专项服务供应商发出招标材料,物管企业的评标委员会根据预先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对各服务供应商提交的回标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最终确定服务质量高、保障能力强且费用合理的供应商作为外委服务中标单位,并签订外委服务合同。在此过程中,对于优化的工作流程、评标准则的确定环节需要特别关注。
对于大宗服务的软性采购,在采购服务之初,物管企业就应该确定一套经得起检验的招投标全程优化透明管理工作方法与招标流程。其内容应包括对采购服务日程安排的要求、招投标文件要求、相关评定标准的审批要求等。再有,就是对评标准则的选择。目前,在物管企业进行业务转委托时的评分标准依据可以基本分为信誉标、业绩标、服务标、价格标等,分值各占一定权重,以加权平均数作为定标标准。但这种沿袭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方式能否适用于外包服务还有待商榷。原因在于,物管企业进行专业委托的首要目的是采购合格的服务,这种服务不仅是提供给物管企业的,它还会直接面对物业管理业户。据此,这种服务采购更应注重委托服务的工作质量、保障能力和整体服务形象。
改变单纯由政府主导的管理模式。不但要吸纳承租户参与到具体的物业服务工作中去,还要吸纳承租户参与到保障房小区管理机构。不论这个机构的名称叫“委员会”、“管委会”,还是叫“管理组”,总之,要让承租户代表参与到这个机构中。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充分发挥承租户在物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让他们“在其位,谋其政”。
保障房小区管理机构可以由以下单位或人员组成:住房保障部门、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产权单位、承租户代表。在集中建设的保障房小区,其管理机构为小区物业管理事务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属于配建在其他类型房屋的保障房小区,其管理机构为保障房住户的代表机构,在形成团体意见和建议后,通过产权单位(业主)行使物业管理相关权利。配建制下小区,在成立业主大会时,应当为保障房住户代表预留名额。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所具备的条件除《条例》、《业主大会规程》所要求的热心公益事业、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社会公信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之外,更重要的是具备监督物业管理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实际上,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并不多。业主委员会工作效率低,很难行使职权,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和人员素质关系极大。因此,业主委员会不能脱离政府指导,必须由民主选举而产生。若使物业管理规范化,建立健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至少各市、县(区)应当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应作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常设机构,指导组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业委会这个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业特色,指导小组必须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吸纳街道、社区、房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目前实行的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制度不可行,是一种绝对民主化的倾向。指导小组应该作为常设机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使小区业主在《条例》所规定的原则下,自觉地以民主推选方式产生业主代表,建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对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进行指导。石家庄物业公司
目前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问题,在于小区业主互不了解,缺乏物业管理常识,普遍缺少参与的热情。业主对直接利益损失的关注多于对间接利益损失;对公共环境损失的关注少于对自己所拥有的居住部分物业损失的关注。街道、社区很少有物业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物业管理企业可能存在不当获利动机,不宜由他们来牵头组建小区业主委员会。一个真正由全体业主民主选举产生的、高素质的、有社会公信力的业主委员会,才能有权威性的力量,获得全体业主的尊重与服从。而这样的业主委员会,必须由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建。这和业主的民主自治毫不矛盾,民主和法制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法制的前提下才可能有充分的民主。业主委员会只有依照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能。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大量的工作需要业主委员会去做,要有充分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有一定的工作量,不能不涉及劳动报酬问题。政府要有统一的明文规定,明确业主委员会要有劳动报酬,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面积多少,制定相应酬金标准并由业主分摊。无偿劳动不仅很多业主不愿意竞选业委会委员,而且缺乏制约力量,使业主委员会敷衍塞责,形同虚设,甚至牟取私利,制造矛盾。物业管理活动是市场行为,必须遵守市场的游戏规则。总之,物业管理规范化的两方面:一面是业主委员会;一面是业主委员会。当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把指导建立健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放在规范物业管理的首位,它既是当务之急又是百年大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