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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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用房被卖 业委会讨说法

  当事人:某小区业委会、辽宁某置业有限公司

  记者手记:大型小区的物业却在夹层里办公,业委会嫌物业办公室过于寒酸,让开发商重新按承诺再建物业管理用房,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能支持业委会的要求吗?

  某小区开发商为了利益,竟把事先向小区办承诺的400平方米物业用房卖给他人,而自己的物业办公室却安置在一个层高不足2.3米的小夹层中。由于实际与当初的承诺不符,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与开发商协商不成后,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开发商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安置符合办公条件的物业管理用房。

  2006年11月28日,辽宁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沈阳铁西区小区办承诺,在其开发的小区内,为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提供总面积400平方米的物业用房。可到2007年4月,该处物业用房却被开发商卖给了他人,并且人家已经办理了产权证。

  “现在开发商给我们提供的物业用房是设备夹层,而且层高不足2.3米,怎么能作为办公用房呢?而物业公司也只能呆在不足10平方米的监控室内办公。这与该小区建筑面积120000平方米的规模根本不相符。”业委会称,“之所以这样,都是因为开发商将原有物业用房给卖了。”

  2008年12月,该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针对物业用房问题,开始代表全体业主和开发商交涉。

  业主委员会并非口说无凭,他们手中有开发商向铁西区小区办的承诺书。开发商承诺提供总面积400平方米的物业用房,并标明了具体位置。尽管现在该处房产已卖给他人,原有的物业用房现已无法恢复,但他们要求开发商“复制”一个相同面积的物业用房,应为地面以上的成套房屋,具备水、电、供热等条件,适合办公所用。

  业委会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0.3%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现在开发商提供的物业用房不符合标准。

  而开发商却认为,被变卖的原有房屋未到房产部门登记,承诺书的内容不能证明此前承诺将其作为物业用房使用。现在他们已经提供了可以正常使用的办公用房,包括4楼北半层、正门、北门收发室、监控中心等,共计约合400多平方米。这既符合当初向小区办的承诺面积,也完全符合其它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的物业用房属地面以上成套房屋,具备水、电、供热条件,完全具备生活办公所需基本条件,且物业公司已经于2006年开始办公至今。开发商履行了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全部义务。

  双方协商不成,2011年9月14日,业委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0.3%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总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依据该小区建筑面积为120000平方米计算,开发商应当提供至少36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且办公用房应为地面以上成套且具备供水、电、热的功能。

  而开发商主张说,他们已经提供了4楼北半层、正门、北门收发室、监控中心等总面积约40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所以开发商应对以上房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法院认为,开发商没有证据证明以上房屋的具体面积,也不能证明以上房屋符合成套且具备供水、电、热等条件,因此该房屋可作为物业管理用房的一部分,但不能作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

  法院判决开发商在小区内为业主委员会安置符合相关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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