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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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完善物业承接验收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

  物业承接验收,是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项目时,以满足业主生活需要和物业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它包括对物业资料、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验收。物业的承接验收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工作和前提条件,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建立健全物业承接验收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物业管理企业新承接物业项目,应对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认真调查。在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前,应参照《物业承接验收工作指导程序及参考标准》对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对物为资料仔细清点和登记。

  二、办理承接验收手续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由验收双方签字确认。对尚未竣工项目的验收和暂时不能移交的物业资料,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承接验收期限和责任,并以备忘录的形式交委托方备考。

  三、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物业资料及物业管理用房:

  (一)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二)技术资料,包括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如物业的规划、建设的有关资料等;
  (五)按规定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

  因特殊原因造成物业资料不全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及时收集和补充,确实无法弥补的,应在物业承接验收报告或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四、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在收到业主大会决定后,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设施、设备及物业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协助下作好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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